logo

·中文版·English

|企业邮箱 |OA办公系统

航空知识

核心产业

民航运输金  融

航空置业通用航空

航空制造文化旅游

航空物流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龙湖中环路如意西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航空经济服务中心
邮编:450000
电话:0371-87519086
传真:0371-87519086
网址:http://www.hnhtyxgs.com/


航空知识 当前位置:网站开云网页版登录入口-开云(中国) >航空知识 > 航空知识

民航局对携带“充电宝”登机发布明确规定

时间:2014年08月22日   来源: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已专门发布公告,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又称移动电源)乘机。

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

规定还明确指出,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关闭。

据了解,对于机组人员,该规定同样适用。